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第五章 决定与公布

第三十五条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200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1号公布 根据2017年12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修订 202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38号第二次修订) 第五章 决定与公布 第三十五条 行政法规在公布后的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6-05-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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