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第二章 立 项 第十五条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200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1号公布 根据2017年12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修订 202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38号第二次修订) 第二章 立 项 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的拟报请国务院批准印发的文件涉及立法项目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法治部门意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6-05-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