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三条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200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1号公布 根据2017年12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修订 202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38号第二次修订)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法治部门应当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规定,报国务院同意后及时组织开展行政法规清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国务院法治部门提出行政法规清理建议。
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行政法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行政法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