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五条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200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1号公布 根据2017年12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修订 202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38号第二次修订)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五条 行政法规的修改、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行政法规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行政法规文本。
行政法规废止的,除由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废止该行政法规的以外,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6-05-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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