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报批和公布程序 第四十四条 衢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报批和公布程序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依法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报请批准时,应当提交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文本及其说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