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第四章 审查 第二十六条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第四章 审查 第二十六条 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的规章草案,由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提出提请本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审议的建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