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三章 机构及其人员 第二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三章 机构及其人员 第二十六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并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常规和抢救与转诊制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