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