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三章 机构及其人员 第十九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三章 机构及其人员 第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