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二章 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二章 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并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