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二章 技术服务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二章 技术服务 第十五条 开展计划生育科技项目和计划生育国际合作项目,应当经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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