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二章 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二章 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 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