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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