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