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6个月的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