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澳门地区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