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章 安全保护责任

第十三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章 安全保护责任 第十三条 使用公用账号的注册者应当加强对公用账号的管理,建立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用户账号不得转借、转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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