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章 安全保护责任 第十三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章 安全保护责任 第十三条 使用公用账号的注册者应当加强对公用账号的管理,建立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用户账号不得转借、转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