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三章 安全监督 第十五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三章 安全监督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地(市)、县(市)公安局,应当有相应机构负责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