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三章 安全监督 第十六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三章 安全监督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掌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备案情况,建立备案档案,进行备案统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