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三章 安全监督

第十七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三章 安全监督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督促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在组织安全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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