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三章 安全监督 第十八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三章 安全监督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发现含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服务器时,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关闭或者删除。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