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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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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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