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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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
第二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
第四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第五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
第六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第七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
第二章 软件著作权
第八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二章 软件著作权 第八条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
第九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二章 软件著作权 第九条 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第十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二章 软件著作权 第十条 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
第十一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二章 软件著作权 第十一条 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
第十二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二章 软件著作权 第十二条 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
第十三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二章 软件著作权 第十三条 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
第十四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二章 软件著作权 第十四条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
第十五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二章 软件著作权 第十五条 软件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的继承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
第十六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二章 软件著作权 第十六条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二...
第十七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二章 软件著作权 第十七条 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
第三章 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
第十八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三章 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 第十八条 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许可使用合同中软件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
第十九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三章 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 第十九条 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为...
第二十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三章 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 第二十条 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一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三章 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 第二十一条 订立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许可合同,或者订立转让软件著作权合同,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
第二十二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三章 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外国人许可或者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
第二十四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六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软件著作权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第二十七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软件著作权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
第二十八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
第二十九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第三十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
第三十一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可以调解。
软件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