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三章 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 第二十二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三章 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外国人许可或者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