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三章 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

第二十一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三章 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 第二十一条 订立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许可合同,或者订立转让软件著作权合同,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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