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三章 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 第十九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三章 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 第十九条 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为专有许可的,被许可行使的权利应当视为非专有权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