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二章 软件著作权 第十七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二章 软件著作权 第十七条 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