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三章 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 第十八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三章 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 第十八条 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合同中软件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被许可人不得行使。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