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二章 软件著作权

第十二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二章 软件著作权 第十二条 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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