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二章 软件著作权 第十一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二章 软件著作权 第十一条 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