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软件著作权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