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