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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