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软件著作权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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