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办理软件登记应当缴纳费用。软件登记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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