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客户资产的保护 第六十一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客户资产的保护 第六十一条 证券公司不得以证券经纪客户或者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向他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强令、指使、协助、接受证券公司以其证券经纪客户或者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