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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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业健...
第二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审慎经营,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第三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占用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资产,损害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鼓励证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开展经营方式创新、业务或者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激励约束机制创新。
国务院...
第五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证券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发行、交易、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
第六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授...
第七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的信息共享机制。
国务院证券...
第二章 设立与变更
第八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与变更 第八条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九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与变更 第九条 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
第十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与变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与变更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有3名以上在证券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满2年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与变更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设立时,其业务范围应当与其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制度和人力资源状况相适应;证券公司在经营过程中...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与变更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与变更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事先告知证券公司,由证券公司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认购...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与变更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合并、分立的,涉及客户权益的重大资产转让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证券公司停业...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与变更 第十六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下列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一)对在境...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与变更 第十七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办理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的...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机构的职权。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可以设独立董事。证券公司的独立董事,不得在本证券公司担任董事会外的职务,不得与本证券公司存在可能妨碍其...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其董事会应当设薪...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的保管以及股东资料的管理,按照规定或者根据国务院证券...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设立行使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职权的机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其名称、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该机构的成员为...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设合规负责人,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或者检查。合规负责人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证券公司不得聘任...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证券公司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自其离任之日起2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送...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从事《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证券业务,应当遵守《证券法》和本...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
证券公司...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委托,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按照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对客户申报的...
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业务合同,应当事先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对账单,按月寄送客户。证券公司...
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查询制度,保证客户在证券公司营业时间内能够随时查询其委托记录、交易记录...
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活动。
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不得对证券价格的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的判断。
证券公司及...
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并实施有效的管理制度,防范其从业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
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经营亏损。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节 证券经纪业务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对客户账户内的资金、证券是否充足进行审查。客户资金账户内...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节 证券经纪业务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可以委托证券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代理其进行客户招揽...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节 证券经纪业务 第三十九条 证券经纪人应当遵守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管理规定,其在证券公司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证券公司...
第四十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节 证券经纪业务 第四十条 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证券交易费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营业场所的...
第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三节 证券自营业务 第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限于买卖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权证、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国务...
第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三节 证券自营业务 第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使用实名证券自营账户。
证券公司的证券自营账户,应当自开...
第四十三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三节 证券自营业务 第四十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购买本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或者与...
第四十四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三节 证券自营业务 第四十四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自营证券总值与公司净资本的比例、持有一种证券的价值与公司净资...
第四十五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节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第四十五条 证券公司可以依照《证券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从事接受客户的委托、使用客户资产进行投资...
第四十六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节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第四十六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
第四十七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节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第四十七条 证券公司使用多个客户的资产进行集合投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节 融资融券业务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
第四十九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节 融资融券业务 第四十九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有效...
第五十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节 融资融券业务 第五十条 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节 融资融券业务 第五十一条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应当使用自有证券或...
第五十二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节 融资融券业务 第五十二条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时,客户应当交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用证券充抵。
客户交...
第五十三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节 融资融券业务 第五十三条 客户证券担保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资金担保账户内的资金为信托财产。证券公司不得违背受托义务...
第五十四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节 融资融券业务 第五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规定的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
第五十五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节 融资融券业务 第五十五条 客户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交存保证金的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的单位...
第五十六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节 融资融券业务 第五十六条 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不足的,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金融公司...
第五章 客户资产的保护
第五十七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客户资产的保护 第五十七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指定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
...
第五十八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客户资产的保护 第五十八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将客户的委托资产交由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指定商业银行或者国务...
第五十九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客户资产的保护 第五十九条 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委托资产属于客户,应当与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的自...
第六十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客户资产的保护 第六十条 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动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或者委托资金:
(一)客户进行证券的申购、证券交易的结算或者客户...
第六十一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客户资产的保护 第六十一条 证券公司不得以证券经纪客户或者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向他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强令、...
第六十二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客户资产的保护 第六十二条 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对存放在本机构的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金和客户担保...
第六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六十三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六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年度报告;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
第六十四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六十四条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风险控制指标报告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专项报告,应当经具...
第六十五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六十五条 对证券公司报送的年度报告、月度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审核,并制作审核报告。审核人员...
第六十六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六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其基本情况、参股及控股情况、负债及或有负债情况、经营管理状况、财务收支状况...
第六十七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六十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与证券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有关的资料...
第六十八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六十八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证券公司的业务活动、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一)询...
第六十九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六十九条 证券公司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披露、报送或者提供的资料、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第七十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七十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
第七十一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七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
第七十二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七十二条 任何人未取得任职资格,实际行使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职权的,国务院证券监...
第七十三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七十三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证券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并向...
第七十四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七十四条 证券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解聘会...
第七十五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七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证券公司或者其有关人员进行审计,可以查阅、复制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客户信息或者证券公司的其他有...
第七十六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七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证券公司证券自营账户和证券资产管理账户的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一)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境内分...
第七十八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客户资金不足而接受其买入委托,或者客户证券不足而接受其卖出委托的,依照《证券法》第...
第七十九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证券公司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证券公司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或者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时,使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的,依照《证...
第八十一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超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范围经营业务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证券公司在证券自营账户与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交易,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已依法实...
第八十三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
第八十四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
第八十五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证券公司未按照规定为客户开立账户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
第八十六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指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
第八十八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第八十九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等值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
第九十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证券公司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规定要求。
第九十二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存管方式不符合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调整。
证券...
第九十三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证券公司可以向股东或者其他单位借入偿还顺序在普通债务之后的债,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九十四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四条 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境外股东的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九十五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五条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在境内经营证券业务或者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第九十六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证券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九十七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