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 第五节 融资融券业务 第五十六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节 融资融券业务 第五十六条 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不足的,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