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 第五节 融资融券业务 第五十四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节 融资融券业务 第五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规定的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证券公司应当通知客户在一定的期限内补交差额。客户未能按期交足差额,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