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 第五节 融资融券业务 第五十三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节 融资融券业务 第五十三条 客户证券担保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资金担保账户内的资金为信托财产。证券公司不得违背受托义务侵占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证券或者资金。除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或者证券公司和客户依法另有约定的情形外,证券公司不得动用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证券或者资金。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