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对账单,按月寄送客户。证券公司与客户对对账单送交时间或者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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