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所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具体规则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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