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七十二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七十二条 任何人未取得任职资格,实际行使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职权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行使职权,予以公告,并可以按照规定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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