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七十四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七十四条 证券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