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七十四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七十四条 证券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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