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七十三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七十三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证券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证券公司未解除其职务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解除。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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