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七十一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七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改正前,相应股权不具有表决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