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与变更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与变更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有3名以上在证券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满2年的高级管理人员。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