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与变更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与变更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有3名以上在证券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满2年的高级管理人员。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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