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