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的信息共享机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的有关情况通报机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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