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 第五节 融资融券业务

第四十九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节 融资融券业务 第四十九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有效;
(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财务状况、合规状况良好;
(三)有经营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条件、资金和证券;
(四)有完善的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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